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引领行业发展、协同治理社会、精准服务市场”的宗旨,充分发挥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批发委”)社团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实施会员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批发委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开业一年以上,经营作风良好,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
3、从事市场研究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4、专业及地方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从事市场研究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3、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商户 。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四) 由理事会颁发牌匾、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任免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前期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需求,按照专业委员会进行细分管理,以便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会员注册制度。协会实行会员入会登记,每年注册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确认后,在协会官网上进行权限延续。除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书作废;如有信息变更,须及时通知会员部更新信息;如有遗失,需交相应工本费,并按原证号补办新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