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创建全国标准化示范市场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国家商务部关于流通标准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体系,做好已有专业市场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表彰符合相关“专业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规范”标准的市场,为全国各地的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经营管理发挥示范作用。同时推动其他在制定之中专业市场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特在全国商品交易市场领域开展“全国标准化示范市场”创建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市场须在国内工商行政部门正式注册,并依法经营、纳税,在工商、税务部门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相关“专业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规范”标准。
2.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理事会会员单位;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国家相关部委重点联系市场。内部有相应的落实国家相关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3.经销商在商品交易市场领域具有良好的信誉,获“全国诚信经营示范商户”、“全国重点培育市场”、“全国重点示范市场商圈”等相关称号的市场优先考虑。
4.市场拥有较好的经营管理理念与运营团队;拥有内部管理标准,并愿参与国家有关专业市场及全国《批发市场分类及评估》和《批发零售交易行为规范》两项国家标准起草制定及试运行工作。
二、申报程序
1.各商品交易市场可向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申报,也可按照要求填写附后的“全国标准化示范市场”创建活动申报表直接向我委申报;
2.中国市场学会标准化工作专家指导组将根据标准化示范市场的相关评定标准及市场申报资料等进行评定和公示,确定“全国标准化示范市场”;
3.学会将组织相关领导、专家考察市场,考察合格后颁发“全国标准化示范市场”牌匾及证书;
4.论坛组委会将组织相关媒体,如《国际商报》、《中国商报》、《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经营决策参考》、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及地方媒体进行宣传 。